国浩视点债转股投资模式分析与设计

《国浩视点债转股投资模式分析与设计》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浩视点债转股投资模式分析与设计(5页珍藏版)》请在文档大全上搜索。
1、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质权的实现路径【融资之道】2014-11-28搏实资本专题查询回复“0”,可查看历史专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精品投行(并购重组、新三板、IPO兵法)、资本运作、商业模式、创新金融(P2P、众筹、信托、融资租赁)、公司金融(融资之道等)、财税学习、案例解析。采用股权质押的担保方式,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融资方而言,可以盘活其股权资本,使不容易流通的股权成为“有效的资产”,对于债权人而言,这是一种较为可靠的还款来源保障,因此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会将股权质押作为担保措施之一。为提高融资方债务偿还的可能性,确保项目的收益,降低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我们在信托产品方案设计环节即要求融资方提供
2、这种担保方式,但是对于信托公司来说,风险的监管与把控应当是贯穿始终的,与其信托计划期满后考虑股权质权的实现问题,不如把工作做在前面。基于这样的观念,我们拟采用倒推的方式,提供信托计划中股权质权如何实现的路径,将工作做在前面,以降低质权难以实现的风险。一、物权法中质权实现的方式与时间节点(一)质权实现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了质权实现的两种路径选择,一是协商解决,二是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实务中股权质权实现最大的难点在于股权价值难以统一,协商解决的方式不容易达成,若是诉诸于法院进行拍卖或变卖又存在周期较长、诉讼过程中事态可能发生多种变化、拍卖变卖的价格
3、无法控制等问题。虽然我们在质押合同中都会约定,质权人有权依法聘请拍卖机构将质押股权拍卖并以拍卖价款清偿债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质人不同意,该约定也不可能行之有效,基本上都无法实现。(二)质权实现的时间节点由于我国禁止流押 ,质权实现的时间被法律控制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之时。此外,我国物权法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被恶意出质人损害,规定了提前变现的救济方式,如果公司经营状况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股权价值明显减少,可以要求融资方继续提供担保,或者将股权拍卖、变卖,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把握股权质权实现的方式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及时把握股权质权实现的方式可以有
4、效的规避风险。为了质权实现的快捷,我们需要尽量绕开繁琐的诉讼程序,将可能存在的纷争提前化解。(一)利用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股权价值条款。对于缺乏公允价值的非流通股,在股权质押设立之初,不少信托公司等机构往往关注当期股权价值,对未来股权价值变化的计算方式、调整方式以及贬值赔偿责任等方面欠缺考虑,导致计划到期后无法对价款统一,不得不申请拍卖、变卖,令股权价值进一步失控,致使债权无法得到保障。比如在股权质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押股权价值在合同期内变动超过预定幅度时,可据实重新作价;对中长期贷款,可约定质押股权价值“一年一定”条款,由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明确跌价至变动超过预定幅度时,可据实重新作价,
5、要求增加质押物。(二)新民事诉讼法特别增加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担保物权的实现可采用特别程序,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无疑给我们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但民事诉讼法生效后,各地基层法院在具体实务中如何操作,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特别程序能否真正做到高效,还有待于时间与实践的进一步考验。( 三)利用三方协议绕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为了及时实现质权,许多信托公司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到期后直接聘请拍卖机构将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