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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材完整版教学ppt课件全套教程

上传者:小*** 2022-06-02 23:25:56上传 PPT文件 6.51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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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第一章章 法律的基本原法律的基本原理理本章重点、难点:本章重点、难点: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与诉讼 一、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的社会关系。 特征: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二、二、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三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

2、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家。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社会组织。(二)法律关系的(二)法律关系的内容内容权利与义务。1、权利权利法律允许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有他人的法律义务作保证的资格资格。2、义务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约束。两者的两者的关系: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的行使依赖于义务的承担。(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物有形物有形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害等。2.行为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

3、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3.人格利益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4.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无形物无形物。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三、三、法律法律事实事实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原因(一)法律一)法律事件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包括:1.绝对事件绝对事件由自然现象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2. .相对事件相对事件由社会现象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例如:战争、重大

4、政策的改变等。(二)(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3.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4.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5.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提示:事件与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与人的意志为提示:事件与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与人的意志为转移转移 第二第二节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法律行为与代理一、一、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概念: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特征:特征:1

5、. 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 合法行为。(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 形式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提示:提示: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提示:提示: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

6、形式。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2. 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事件,也可以是行为行为。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将来发生的事实;(2)不确定的事实;(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合法的事实;(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提示:

7、提示:当事人恶意促使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提示:提示: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四)(四) 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内容违法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提示:提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

8、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提示:提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无效合同,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无效合同,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属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属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各自

9、承担相应的责任。(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不告不理的态度。(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时间限制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 1年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

10、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开始时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行为开始起无效。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二、二、代理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

11、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特征: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区别于区别于行行纪、寄售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区别于区别于传递信息、居间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被代理人人区别于区别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二)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及后果(二)滥用代理权的表现及后果1、表现(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3)代理人或第三人恶

12、意串通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后果 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三)无权代理的表现及后果(三)无权代理的表现及后果 1、表现(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2、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追认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表见代理概念:概念: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应当承

13、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情形有表见代理的情形有:(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授权不明;(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第三第三节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一、仲裁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一)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即

14、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仲裁的适用范围(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15、2、不适用于不适用于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仲裁协议的效力: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限制的行使产生一定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提示:提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

16、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仲裁协议的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四)仲裁程序(四)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 5日内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

17、由。2.仲裁庭的组成。 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3.仲裁裁决。(1)开庭开庭但一般不公开不公开进行。(2)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18、,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 6个月内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诉讼二、诉讼 (一)诉讼管辖(一)诉讼管辖1.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

19、工和权限。它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告就被告”。但对被劳改教养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经常居住地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诉讼标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第一、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第二、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第三、票据纠纷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第四、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事故发生

20、地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最先到达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2.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上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二)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

21、及特点 概念: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特点:特点:(1)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胜诉权,不消灭实实体权利。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2)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适用对象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院不予支持:(1) 支付存

22、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3.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1)普通诉讼时效二年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三种:第一、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一年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第二、长期诉讼时效二年以上二十年。二年以上二十年。第三、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二十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知道或应当知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提示:提示: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

23、的起算时间不同:间不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受伤害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确诊之日起算。约定履行期限之债自履行期限届满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 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附条件之债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附期限之债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国家赔偿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24、 (1)诉讼时效的中止 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一是不可抗力;二是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事由发生的时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6个月内个月内发生上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

25、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后果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2)诉讼时效的中断 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新计算。中断的法定事由第一、权利人提起诉讼。第二、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

26、行义务的要求。第三、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后果 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提示:提示: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律规定的20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三)审判程序(三)审判程序 两审终审两审终审 1.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一、普通程序(1)(1)起诉和受理起诉和受理起诉条件: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7、;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受理: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 7日内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2)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第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

28、人独任审理,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 2.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1)上诉期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l5l5日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10日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上诉结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

29、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3.审判监督程序(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当事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4.执行程序 对发生

30、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l l年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 6个月个月。 83 THANKS! 第二第二章章 企业法企业法本章重点、难点本章重点、难点1.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2.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第一第一节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一、个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概念: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

31、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特征:1.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 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非法人企业,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二、二、个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一)设立条件1.投资人自然人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提示:提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3.出资方式: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要求:要求:投资人

32、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提示:提示: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则要以家庭共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则要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设立程序(二)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签发之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成立日期。三、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一)自行管理(二)委托管理1、对委托人的要求投资人(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或

33、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对受托人的要求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

34、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四、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一)解散的原因解散的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清算(二)清算1.确定清算人 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债权申报。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15日日内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30日内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60日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3.财产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

35、债务。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 5年内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第二节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概念:是指由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特征特征:1.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2.均负无限连带责任。(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有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6、。(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

37、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 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出资以及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 财产的性质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完整性完整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提示:提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人。

38、在确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外部转让:外部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2)内部转让: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通知其他合伙人。 提示:提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4.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条件:条件: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39、同意一致同意; 后果:后果: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行为无效,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事务的执行(四)合伙事务的执行1.执行的形式(1)共同执行共同执行特点:特点:在采取这种形式的合伙企业中,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委托执行委托执行特点:特点:即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提示:提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人。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除

40、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 1)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的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监督权;查阅账簿权;异议权和撤销权。 (2 2)合伙人的义务:)合伙人的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即竞业禁止)(即竞业禁止)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

41、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平均分配、分担;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一致同意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提示:提示: 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仅仅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人。不是合伙人。(五)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五)合伙

42、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清偿的顺序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追偿。2.对债权人的要求(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43、相关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代位行使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六)入伙与退伙(六)入伙与退伙1.入伙(1)入伙的条件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入伙的后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同等

44、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无限连带责任。连带责任。2.退伙(1)退伙的原因 协议退伙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30日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

45、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除名退伙: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2)退伙的后果关于财产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不

46、愿意成为合伙人;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退还该继承人。 退伙后责任承担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47、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责任形式(1 1)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 2)均负无限连带责任)均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48、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是指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无限连带责任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二)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二)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1.设立上的区别设立上的区别(1)合伙人的要求不同:合伙人的要求不同: 普通合伙人有限制有限制; 有限合伙人无限制。无限制。(2)出资上的不同:出资上的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2.2.事务执行的区别事务执行的区别(1)对外代表权的不同

49、对外代表权的不同:普通合伙人有对外代表权有对外代表权,除非协议另有规定除外;有限合伙人无对外代表权无对外代表权。但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但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2 2)权利义务的不同:)权利义务的不同:

50、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即竞业禁止);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财产出质与转让的区别财产出质与转让的区别(1)财产转让的不同财产转让的不同: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

51、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提前3030日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财产出质的不同财产出质的不同: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4.入伙与退伙的区别入伙与退伙的区别(1)入伙入伙 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退伙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未能取得一致的,可要求其退伙可要求其退伙;有限合伙人丧

52、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普通合伙人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限合伙人继承人可以因继承而直接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 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的财产承担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性质的转变(三)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性质的转变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解散散;有

53、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普通合伙企业。伙企业。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3、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无限连带责任。限连带责任。三、三、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一)解散的情形解散的情形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

54、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的清算(二)合伙企业的清算1.确定清算人(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2)由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作出指定或者委托。(3)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在法定期间内合伙人未确定清算人;由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

55、之日起1010日内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于6060日内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30日内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45日内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3、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普通合

56、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第三节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二)中外合

57、资经营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准: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 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2.审批合营者须共同向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 3个月内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3.办理工商登记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额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在合营企业的注册

58、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一般不得低于25%25%。减资。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实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审批。增资。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核准。增资、减资的程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一致通过、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批准、修改章程、变更登记。批准、修改章程、变更登记。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特别规定 300万美元以下(含) 7/10 300万1000万美元(含) 300万420万美元 210万美元 1000万3000万美元(含) 2/5 1

59、000万1250万美元 500万美元 超过3000万美元 1/3 3000万3600万美元 1200万美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要求 (1)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 (2)出资要求 现金出资现金出资外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外币缴付出资,不得以人民币缴付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方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人民币利润出资。出资。中方投资者中方投资者:用人民币人民币缴付出资,如需折合成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实物出资实物出资中外投资者中外投资者:必须为自己

60、所有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外国合营者外国合营者: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还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报审批机构批准;外国合营者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场地使用权出资场地使用权出资中方投资者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出资,如果未用场地使用

61、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合营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中外投资者中外投资者:必须为自己所有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作出资。 凡是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并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外国合营者外国合营者:用以投资的机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还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批准。合营各方合营各方: 应当按照合

62、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2)组织机构董事会董事会性质性质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组成组成其成员不得少于3 3人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任期任期董事的任

63、期为4 4年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应有2/ 32/ 3以上以上董事出席。表决表决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终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增加、减少;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合并、分立。经营管理机构 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 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5.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1)期限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服务性行业;从事土地开发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房地产的;从事资源勘查开发资源勘查开发的;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限制投资项目的;国家

6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 6个月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 1个月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解散的情形:解散的情形: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3)清算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65、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亦称契约式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1. 设立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 审批 申请设立

66、合作企业,须由中国的合作者向商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4545日内日内决定是否批准。3. 办理工商登记 合作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 1个月内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合作条件1. 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不得减少,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批准。2. 投资合作条件(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25%;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作各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约定缴纳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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