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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上传者:lb****6 2022-06-25 09:24:50上传 PPTX文件 228.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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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律(fl)制度第一页,共四十九页。11.1 电子商务(din z shn w)的法律体系11.1.1 法律介入的必要性 对涉及(shj)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涉及(shj)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保护问题,其中包括公正地披露信息、广告业务、投诉处理、纠纷解决、赔偿以及其他与保护消费者有关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分析,将有助于电子商务的正常开展。第二页,共四十九页。11.1.2 电子商务立法应遵循的原如此 1. 个人按意愿选择交易方式 希望参加(cnji)商业交易的各方应当能够以电子方式选择交易方式,应能够按双方意愿确定交易条件即合同的各项条款。第三页,共四十九页。2. 电子交易与常规交

2、易应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等文件应当(yngdng)与手签和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地位。这一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至关重要,一桩成功的电子交易需要参与交易的个人、公司或政府之间有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明确知道彼此希望得到的利益,也清楚各自必须承担的合同义务。第四页,共四十九页。3. 技术和媒介中性 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在技术上必须是中性的,也就是说,它必须允许使用(shyng)各种现有技术解决诸如电子签名之类的问题,还要能容纳日新月异迅速开展的新技术。 电子商务法应以中立的原如此来对待各类信息载体,如无线通信、有线通信、电视、播送、互联网等,允许各种媒介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使各种媒介资源

3、得到充分利用。第五页,共四十九页。4. 保护消费者利益 电子商务的开展最终要靠消费者的认同和参与,如果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不能获得充分保障,消费者必然选择其他(qt)更适宜的方式进展消费。 第六页,共四十九页。5. 国际(guj)协调性 电子商务以Internet为根底,具有跨国性特征,制定相关法规必须考虑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我国作为开展最快的开展中国家,在参与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在注意与国际公约及其它国家有关法规衔接的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我国人民的利益第七页,共四十九页。11.1.3 电子商务法的内容 1.电子商务合同(h tong)的法律 2.数据电文的法律 3.电子签名的法律

4、4.电子认证的法律第八页,共四十九页。11.1.4 各国的电子交易法案 美国、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已制定出“电子商务(din z shn w)交易法和“数字签名法等。 2003年2月,我国内地第一部电子商务法案?广东省电子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第九页,共四十九页。11.1.5 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合作 电子商务是一个全球范围内运作的,复杂的国际系统工程,不仅涉及经济、管理(gunl)和技术领域,而且涉及法律、公共政策、社会行为等方面,需要全面加强国际合作。第十页,共四十九页。1.

5、 有关(yugun)国际组织和机构 各国之间进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公共政策的国际协调和合作,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才能更有效、更权威、作用面更广。 2. 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合作努力 联合国、WTO、OECD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在这方面不断作出努力并取得进展。第十一页,共四十九页。11.2 电子(dinz)合同与电子(dinz)签名11.2.1 电子合同1.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1)订立合同的双方往往是互不相识、互不见面的。 (2)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zhji)通过网络订购、付款 。第十二页,共四十九页。(3)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

6、i zhn)方式被电子签字所代替。(4)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十三页,共四十九页。2. 电子合同的形式(1) 电子数据(shj)的易消失性(2)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3) 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第十四页,共四十九页。3. 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 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数据电文的发件地和收件地应分别为发端人和收件人的营业地。假设任何一方拥有一个以上营业地,如此与交易最密切地或主营业地为收、发件地。 2“示范法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约定,一项数

7、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其进入发端人或代表(dibio)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该信息系统可以是收件人的,也可以是某个中间人的信息系统。 第十五页,共四十九页。4. 数据电文的法律有效性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规定(gudng),“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如此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认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承受性:1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2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优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 我国的证据法规明确规定,在提交原件确实有困难时,可以提交复制品或副本。可见我国法律在采纳电子数据证据方面没有根本性障碍。 第十六页,共四十

8、九页。11.2.2 电子签名1. 电子签名的定义 电子签名是指通过(tnggu)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鉴别当事人主要指发件人和收件人的身份及确保交易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电子化平安保障措施。第十七页,共四十九页。 ?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规定:如法律要求有一个人签字,如此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下述情况(qngkung)即满足了该项要求:(1)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明确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和(2)从所有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第十八页,共四十九页。2. 电子签字的有效性 对电子签名效力的认可与对电子合同有效

9、性认定是严密相关(xinggun)的,多数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如公布?电子签名法?或扩大对签字的原有法律解释来保证电子签名的效力,双方也可以采用用户协议来明确电子签名的约束力。第十九页,共四十九页。11.2.3 电子签名法 1.各国电子签名立法的类型 一是只对电子签名进展专门立法,如日本、俄罗斯、马来西亚、我国台湾地区等;二是既有电子签名法,又有电子商务法,如美国(mi u)、欧盟、英国、韩国等;三是只制定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商务法的一个内容加以约定,如新加坡、印度、我国香港等地区第二十页,共四十九页。2.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 (1)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根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遵

10、循“最少干预、必要立法(l f)的原如此,旨在扫除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开展过程中的法律障碍,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继续扩大和开展,增强网上作业的平安性、有效性。全文约4500字,共五章36条,分为总如此、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附如此。第二十一页,共四十九页。(2)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意义 第一、电子签名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信息化立法的一个突破,符合我国信息化战略的开展要求。第二、电子签名法解决了我国电子商务开展中面临的一些(yxi)关键性法律问题,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标准了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第三、电子签名法的施行将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11、。第四、电子签名法可以提升公信力,推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开展,推进我国信息化建设进程,促进生产力开展。第二十二页,共四十九页。(3)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共性和个性 与国外法律(fl)相比,我国的电子签名法有共性也有个性。共性:第一、电子签名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fl)问题相对简单,这一点与国际上相关法律(fl)十分吻合;第二、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协调性,与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统一电子签名规如此?根本一致;第三、同样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如此。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个性特点:一是表现引导性而不是强制性,如在电子商务或电子政务活动中,可以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可以用也可以不用第三方认证;二是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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