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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第五讲

上传者:20****2 2022-06-08 14:32:14上传 PPT文件 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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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 海运单一、提单困境与海运单产生原因 一、提单困境与海运单产生原因 随着集装箱运输以及航海技术的提升,货物运输速度大为加快,导致在短航程中经常会出现“货到单未到”的现象,致使收货人因尚未取得提单而无法提货,而承运人也因无法交货而需支付大量的货物仓储费和船舶滞期费,或者迫使承运人不得不无单放货。 空运与陆运中均没有物权凭证性质的货运单据,多年来证明简单可行。 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北大西洋、西非、斯堪的纳维亚等地区的国家海运中,海运单得到广泛运用。二、海运单定义 二、海运单Seaway Bill, SWB)定义: 简称运单(Waybill),是指用以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

2、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付给其上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三、海运单特征 三、海运单特征 1.海运单不具有“所有权凭证”功能,不能通过转让海运单来转让货物,即不可以转让; 2.海运单也不具有提货凭证功能,收货人只需凭合法的身份证明,即可以向承运人要求提货;承运人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也无需收回海运单,而只需查明收货人是否是海运单记名收货人,或者是否托运人指示其将货物向其交付即可; 3. 发货人可以随时指令货物交付对象。四、海运单缺点 四、海运单缺点 1. 海运单不是所有权凭证,无法在航次中以单证转售船上货物,导致航次中转售频密的货物如石油产品,部分散装货根本无法使用

3、海运单; 2. 发货人(卖方)可以随时更改海运单收货人,会给买方造成危险;四、海运单缺点 3. 正是因为上述两个原因,国际货物买卖(特别是CIFCFR)不会接受与使用海运单。除非买卖合同订明,法律也不会承认卖方只交出一份海运单,就已尽证明付运责任; 4. 同样是基于前述1、2原因,银行一般不接受海运单的质押。五、海运单使用情况五、海运单使用情况 1. 在北大西洋航线,大约70%的班轮货物使用海运单; 2. 跨国母子公司之间或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公司之间,比较多使用海运单; 3. 散装货与石油产品经常要在海上转卖货物,加上银行需要提单质押等问题,故而很少使用海运单; 4. 亚洲班轮运输中,比较少出现

4、海运单。六、海运单与记名提单 1. 传统观点认为,记名提单与海运单性质一样,都不具有所有权凭证功能,都不得转让,故而属于同一类单证; 2. 然而根据我国海商法,尽管记名提单不可转让,但属于物权凭证,货到目的港,收货人仍需凭正本记名提单提货,而海运单与之不同; 3. 记名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越来越为如英国、新加坡、香港地区等的法院承认,导致记名提单与海运单性质差异越来越大。七、海运单下收货人地位 1. 问题:海运单下收货人能否直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并承担义务? 2. 英国法: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海运单下收货人也应被视为海上运输合同的缔约一方,从而被转让和赋予该合同项下的一切诉讼权利; 3. 国际海运单统一规则:代理理论,其第三条规定: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其自己,同时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七、海运单下收货人地位 4. 我海商法: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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