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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索赔.doc

上传者:xiaohuer 2022-06-27 12:13:23上传 DOC文件 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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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
一、 索赔分类
按照索赔的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费用索赔的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保函手续费、贷款利息费、保险费、利润及管理费等。在不同的索赔事件中可以索赔的费用是不同的。
工期索赔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
二、 索赔的依据
索赔要有依据,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可能成立。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及工程照片;4. 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管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 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
三、 索赔证据应该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关联性、有效性。
四、 索赔成立的条件
(一).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
索赔事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方违反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 ). 因工程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方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方的费用增加;
(5)发包方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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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
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
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
索赔报告。
五、 索赔的程序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依据;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做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施工合同索赔


文档来源:https://www.taodocs.com/p-693995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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