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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与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docx

上传者:文档百货 2022-06-23 10:43:49上传 DOCX文件 18 KB
论依法治国与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
论依法治国与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
李龙/邝少明
李龙,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邝少明,中山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对***理论忠实的继承和重大的发展,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其实,依法治国不单纯是个治国的方略问题,而是人民依法治理国家的理念、方略、原则和体制的总称。如果说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科教兴国是兴国之策的话,那么依法治国则是治国之道。其伟大意义不管怎样估价,都不算过高。
治国之道或者说治国方略与执政方式是紧密相联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治国之道直接影响甚至包含着执政方式的问题。因为治国之道涉及治国的理念、方略、原则和体制,范围极为广泛。正如***同志在十五大报告指出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与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很显然,党的执政方式便与依法治国这一治国之道联系在一起。随着依法治国的确立与实施,党的执政方式自然也就随之转变。实际上,依法治国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本身就标志着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与进步。因为党的执政的实质,就是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依法治国正是实施党的执政方式的最佳方略。


第一,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而法律权威的意义就在于它是治国的依据、根据。一切政党和社会组织,所有公民和社会团体,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即使是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的活动,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事实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已经在我国宪法中作了肯定。因此,依法治国本身就包含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而过去那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已不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应予以转变。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就是法治,因此,转变党的执政方式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时代潮流的必然要求。这些要求的基点是:任何现代国家都是由一定的政党来领导的,而执政方式都是在法治体制下实现的。尽管不同国家法治的性质不同,但任何现代执政方式都应该与法治相结合。
第二,依法治国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主权,保障国泰民安、民富国强。这与***同志所讲的党的执政实质上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完全一致的。长期以来,党在执政目的上十分明确,但在执政的方式上走过曲折的道路,尤其在“文化大革命”中有过惨痛的教训。现在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依法治国,把全面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执政的宗旨,这就把现代文明、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与党的执政方式有机统一起来了;同时也把政治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同党的执政方式直接结合起来,从而更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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