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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第五编人身权.ppt

上传者:我是药神 2022-06-18 09:59:56上传 PPT文件 979 KB
5民法第五编人身权
二、身份权
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
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一)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二)亲属权。 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三)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第三十三章 具体人格权
第一节 身体权
第二节 生命权
第三节 健康权
第四节 自由权
第五节 隐私权
第一节 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二、身体权的特征和内容
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
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第二节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生命权的重要特征在于:
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这与身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
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唯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二、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
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
第一,权利主体生命的丧失,即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客观结果。
第二,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相关社会组织因权利主体生命丧失而受有财产损失。
第三,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丧失扶养。如,死者的未成年子女接受扶养来源的丧失。
第四,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第三节  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
健康的语义为“(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 。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二、健康权的内容
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四节 自由权
一、自由权的概念
自由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二 、自由权的内容
对于自然人而言,民法上自由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人身自由权。即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婚姻自主权。
第五节  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所侵为何种权利未予明确,但不能因此否定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
二、隐私权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生活安宁权
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二)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
(四)个人隐私使用权

5民法第五编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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