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益诉讼.docx
上传者:zhangshus
2022-06-20 07:07:21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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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就已经产生,但是直到20世纪初期才引起西方的重视,经过一百多年的研究和实践,现阶段西方大部分国家的公益诉讼都已经建立和完善起来。但是中国的公益诉讼起步较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都涉及较少,而且在公益诉讼体系中,民告官的行政公益诉讼更
行政公益诉讼这一名词为中国学者首创,和英美的“私人检察长”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是一致的。行政公益诉讼理论是上个世纪末期代传入中国,最初只是在学术界进行大规模的讨论,并未引起广泛影响。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公众对于自身权益的重视程度日益升高,权利意识普遍增强,近年来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也逐渐增多。首先,在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的数量上升。虽然案件数量上仍不够多,但是处于逐渐上升的趋势,对于这些案件的思考也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的内容,这些案件已经走进了公众的视野,走进了学者们的研究范围;其次,在立法上,自2005年以来,很多学者
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稿中加入公益诉讼的内容,新的修改稿中还承认法人和其它组
织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且对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做了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有望在学者和社会的推动下上升到具体的法律规定。
近年来行政公益诉讼逐渐走入了中国公众的视野,然而实践中公益诉讼的操作却出现很多困难。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频繁发生,有些行政机关公然违反国家的法律,这些现象无不牵扯这国人的神经。本文试图在在分析国内外行政公益受损相关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期为未来构建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一些借鉴。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中国理论界对行政公益诉讼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因为中国法律对行政公益这一概念还没有明确界定,所以公共利益常成为一些组织滥用从而维护自身私利的一个借口,一些组织经常会以公益借口去干涉私人的权利,也成为政府等机构干涉私人利益的借口,进而使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私人权利受到以公共利益为名义的干涉之后,现行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一套完整的救济机制,故而中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迫切的问题就是界定公共利益,这不仅对行政诉讼的价值定位至关重要,也影响到行政诉讼整体的体系的建构。
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传统的法理学中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很多中国学者也认为这种说法具有合理性,从而也被国内学者广泛接受。按照《牛津高级英汉词典》的解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在法理理论中,公共利益和“公平”、“法治”、“人权”等概念一样,者B是具有很大模糊性的概念,要想给出一个能够得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工作者都认可的定义是很难的。但是要研究行政公益诉讼,必须要对公共利益做一个定义,本文采用梁慧星教授对公共利益的定义,其表述为:所谓的公共利益,是指公共道路交通、灾害防御、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公共水源等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利益形式。本文的论述主要就是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进行的。既然公共利益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那么单纯的采用某一个概念不能完全反映当前学术界对于公共利益的定义,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特征进行综合论述,以求更加完整的揭示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而使其区别于其它利益类型,本文认为,一种利益是否是公共利益,必须具备以下几点特征:一是是公共利益的内容要具有广泛性,二是主体和地域
行政公益诉讼这一名词为中国学者首创,和英美的“私人检察长”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是一致的。行政公益诉讼理论是上个世纪末期代传入中国,最初只是在学术界进行大规模的讨论,并未引起广泛影响。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公众对于自身权益的重视程度日益升高,权利意识普遍增强,近年来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也逐渐增多。首先,在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的数量上升。虽然案件数量上仍不够多,但是处于逐渐上升的趋势,对于这些案件的思考也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的内容,这些案件已经走进了公众的视野,走进了学者们的研究范围;其次,在立法上,自2005年以来,很多学者
建议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稿中加入公益诉讼的内容,新的修改稿中还承认法人和其它组
织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且对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做了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有望在学者和社会的推动下上升到具体的法律规定。
近年来行政公益诉讼逐渐走入了中国公众的视野,然而实践中公益诉讼的操作却出现很多困难。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频繁发生,有些行政机关公然违反国家的法律,这些现象无不牵扯这国人的神经。本文试图在在分析国内外行政公益受损相关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期为未来构建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一些借鉴。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中国理论界对行政公益诉讼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因为中国法律对行政公益这一概念还没有明确界定,所以公共利益常成为一些组织滥用从而维护自身私利的一个借口,一些组织经常会以公益借口去干涉私人的权利,也成为政府等机构干涉私人利益的借口,进而使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私人权利受到以公共利益为名义的干涉之后,现行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一套完整的救济机制,故而中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迫切的问题就是界定公共利益,这不仅对行政诉讼的价值定位至关重要,也影响到行政诉讼整体的体系的建构。
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传统的法理学中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很多中国学者也认为这种说法具有合理性,从而也被国内学者广泛接受。按照《牛津高级英汉词典》的解释,公共利益是指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为公众的、公用的利益。在法理理论中,公共利益和“公平”、“法治”、“人权”等概念一样,者B是具有很大模糊性的概念,要想给出一个能够得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工作者都认可的定义是很难的。但是要研究行政公益诉讼,必须要对公共利益做一个定义,本文采用梁慧星教授对公共利益的定义,其表述为:所谓的公共利益,是指公共道路交通、灾害防御、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公共水源等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利益形式。本文的论述主要就是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进行的。既然公共利益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那么单纯的采用某一个概念不能完全反映当前学术界对于公共利益的定义,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特征进行综合论述,以求更加完整的揭示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而使其区别于其它利益类型,本文认为,一种利益是否是公共利益,必须具备以下几点特征:一是是公共利益的内容要具有广泛性,二是主体和地域
论行政公益诉讼